上诉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黔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胡**,被上诉人白**、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黔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白**、李*的违约金支付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白**、李*负担。事实和理由:1.买房人未委托黔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2.黔龙公司迟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是因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后,酉阳县政府多次调整蓝水溪组团地块(二期)用地范围并改变地块用途,即因规划调整所致,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能查实;3.一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第十条属于格式条款并认定其无效错误;4.即使黔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也只能从2016年9月6日具备办证条件之日后推120个工作日起算。
白**、李*辩称,1.买房人已委托黔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于签订合同时向黔龙公司提交了办证需由买房人提交的资料,且向黔龙公司交纳了办证需由买房人承担的税费和办证工本费;2.政府的规划调整涉及民族小学、气象局所在地块,而案涉楼盘已经建成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不存在不能办证情...(本文书还有5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