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杨**与被告刘**、迟凤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16年4月8日、2017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杨**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陈**、被告刘**、迟凤梅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三原告返还出资...(本文书还有1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