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永耀指使昂健(已判刑)邀约人去教训庄某,并给了昂健500元的好处费。当天晚上23时许,昂健邀约昂志学(已判刑)、普剑锋(已判刑)三人分别持一把砍刀去到石林县某酒店对面的某房某室,对被害人庄某实施语言威胁和恐吓,普剑锋将庄某等人放置在麻将桌上的2000余元现金抢走并用砍刀将麻将桌砍坏。经石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的麻将桌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10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人员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耀指使他人持凶器对他人进行恐吓,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耀系主犯,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予以判处。...(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