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发表量刑建议认为: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2.构成自首。建议对被告人曹*华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曹*华提出,我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王*的故意。
被告人曹*华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偶发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王*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曹*华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告人曹*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曹*华免予刑事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诉称,原告人王*与被告人曹*华系邻居。2017年1月9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曹*华拉了一车石头准备把原、被告人两家中间的水沟填起来,王*看见之后就告诉曹*华不要填了,等原告人王*家...(本文书还有2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