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胡**、梁**系余庄居民,二人系夫妻关系。庆相桥南侧余庄原隶属于庆相桥社区居委会,后根据《关于我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淮证秘〔2004〕77号文件规定,余庄于2004年8月20日划入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管辖。胡**与张**于2004年10月17日签订《关于濉溪路庆相桥淮北市长安商贸综合楼联建协议书》,约定胡**提供土地,张**出资**房屋建成后分配胡**房屋3套。2007年,张**将兆国大厦东侧3#楼**室住房交付胡**,胡**、梁**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11年10月18日,县房管局就涉案房屋为张**、吕**颁发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濉房字×××号)。胡**、梁**认为其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县房管局向张**、吕**颁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另查,《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38号文件中明确小余...(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