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诉被告三亚市红沙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代理人叶**、林*,被告三亚市红沙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黎**系三亚市红沙供销社的退休职工。1990年5月4日黎**与供销社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购买三亚市红沙供销社所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9.5平方米,占地面积233.6平方**层混合结构,四至为:东至仓库围墙,西至从房屋地基滴水起4.5米,南至仓库挡水墙,北至詹道美墙基。协议约定:“从房屋建好验收后,黎**一次性付给供销社基建投资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付款后同时将房屋交付给黎**使用,黎**对该房地产拥有所有权。”协议签订后,黎**支付给供销社32000元**房屋即交付黎**使用,至今,黎**已居住二十多年。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时,并未对房屋过户进行约定,多年来,黎**多次找三亚市红沙供销社配合过户,但因供销社的大产权证没有办理,无法过户。现供销社已于2014年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已具备给黎**办理房屋过户的条件...(本文书还有4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