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诉被告三亚市红沙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的委托代理人叶**、郭**,被告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诉称:詹**系供销社的退休职工。1990年5月4日,詹**与供销社签订《让地协议书》,购买供销社所建房屋。房屋建筑面积54.75平方米,占地面积116.8平方米**层混合结构,四至为:东至仓库围墙,西至从房屋地基滴水起4.5米,南至仓库挡水墙,北至黎美英墙基。其同日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房屋所有权属占道美所有,请确权登记。”协议签订后,詹**付清供销社16000元购房款**房屋即交付詹**使用,至今詹**已经居住二十多年。双方在签订《让地协议书》时,并未对房屋过户进行约定。多年来,詹**多次找供销社配合过户,但因供销社的大产权证没有办理,无法过户。现供销社已于2014年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已具备给詹**办理房屋过户的条件。经詹**申请,供销社拒不配合。詹**购买的房屋现已具备过户条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供销社有义务配合詹**将房屋土地过户至詹**的名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5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