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文**、李颖、文*因与被上诉人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海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文**、李颖、文*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三被上诉人未依法支付临迁补助费的行为是故意侵权行为,同时也剥夺了四上诉人享有居住生存的权利,应依法认定四上诉人具有本案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2017年1月9日同时送达(2015)海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程序违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共用、共享关系。房屋拆迁,拆的是共有生活人的财产,补偿、侵权都是共有关系,所以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就是剥夺了上诉人与刘**、文**的共有、共用、共...(本文书还有1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