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谢**因与被上诉人张**、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谢**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6)赣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驳回对上诉人张**、谢**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认为: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收取了被上诉人12.6万元“押金”;二、原审判决结果张冠李*;三、原审判决将法律关系混用、拼凑;4、原审判决从事实到法律关系确认及法律适用上都是矛盾重重,让上诉人难以信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3日,台州三专车业有限公司与铅山县非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签订《特许经销合同书》,授权铅山县非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横峰县、弋阳县、玉山县、德兴市、婺源县、余干县、鄱阳县区域福特电动车特许经销单位。2015年5月,原告张**、叶**与被告谢**、张**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出差费包括住宿...(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