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凤阳县刘*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刘*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史**、史**土地行政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告刘*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第三人史**、史**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4月8日,刘*镇人民政府依王**申请对其与史**、史**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刘**(2017)97号处理决定书,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王**与史**之间的宅基地相邻权纠纷应以2002年5月22日的调解协议书上约定为依据划定双方的界线。王**家平房东山墙外沿至公共水沟有40公分土地,王**享有合法使用权。在此40公分土地向东、南北走向的50公分排水沟为王**、史**、史**三方公用排水沟,不得单方损害他方利益。再向东的土地,王**不享有合法使用权。二、王**主张的史**住房北侧、与王*...(本文书还有3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