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原告本次诉讼请求应当与仲裁一致,但是原告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对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予以驳回。二、原告诉状所列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包含两部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的工资为每个月3000元,没有底薪的表述,被告不清楚原告所称的12652元的计算标准、方式及依据,双方没有绩效工资的约定,原告在仲裁时候称125310元是房屋销售提成,本案诉讼中又称是绩效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三、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理由是被告不存在扣发原告工资的情况就不存在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50%以上100%以下赔偿要有前置程序,即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通知、逾期不支付等情形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被告不存在该情形,原告的第二项请求包含扣发的底薪,被告认为原告工资已足额发放,根据劳动合同第12条约定,社会保险基金由单位代缴的部份应当计算为支付原告...(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