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山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娄季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冠惠、闫保富参加评议,书记员赵*双出庭担任记录,于2013年5月10日、12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第一次开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5日,被告汤**驾驶晋a******长安车与杨*龙驾驶的原告所有的京n******奥迪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号公里西半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八支队作出第2013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汤**辩称,...(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