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籍证明》载明,高*1983年10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
2、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证明》、《犯罪人员信息库》及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高*于2002年和2004年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三个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高*于2012年12月11日在家中被抓获。
4、公安机关出具的《盗窃现场平面示意图》载明,高*在泗***小区实施盗窃的现场位置。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查人员情况说明》、《入所在押人员登记表》证明,侦查机关对高*进行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等情形,高*的供述...(本文书还有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