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成*山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山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11401.67元、营养费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258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6241.6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孙*国驾驶冀g××号**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董智军、孙*、贾**)沿新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沽源县南外环的交叉路口处,与孙**驾驶的川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