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鸿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为被告承建钢结构工程。2014年10月7日,就欠付工程款事宜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偿还,如逾期偿还,则每日按万分之六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然截止2016年12月,被告仅还款80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6346291.31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34629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26997.31元(自2015年1月1日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以6346291.31元为基数,按日计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付原告工程款6346291.31元属实,同意支付该笔工程款,但因企业经营困难,请求延期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与《还款协议》约定不符,逾期付款利息应按《还款协议》约定分段计算,经其核算,暂计至2017年...(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