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安康市天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天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安康天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35万元;2.由被告偿还违约金27万元;3.由被告偿还利息2015年12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共计21个月,所产生利息计63万元;4.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庭审中,原告张**当庭放弃了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交通费、生活费。事实与理由:因安康天都公司在天水市麦积区夏家坪矿区有他公司矿权,在探矿过程中,因要交夏家坪修路费、林业费等,公司董事长闫贵明向原告借了135万元,在2015年底,公司董事长自杀,无奈之际,原告将被告公司山上生产矿石200余吨拦在马跑泉公园对面煤厂,矿石价值200万左右,当时公司监事闫贵康、执行董事王*强、公司会计王*、公司法人刘**、康矿长等人出面进行调解,重新出具了借据,并承诺2016年5月29日前一次返还本金135万元,利息15万元。但原告只收到一个月利息...(本文书还有4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