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蔡**与被告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原告蔡**,被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岩石款22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蔡**被司法拘留所造成的误工损失2130元、精神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蔡**、蔡**系夫妻关系。蔡**与被告蔡**及案外人蔡**系兄弟姊妹关系。2009年1月15日,原告向案外人蔡**借款2万元。同年10月12日,蔡**将原告起诉至天台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作出(2009)台天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归还蔡**借款2万元。原、被告在共同购置本村小农场后地基及建房过程中,被告应找补原告地基款、岩石款等,2010年5月15日,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向蔡**借款2万...(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