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刘**、刘**为与被告崔**、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邢华、罗*参加评议,书记员王*字出庭担任记录,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崔**、李**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崔**驾驶被告李**的豫g******轿车,顺原阳县城关镇北一环由西向东行驶到宣化寨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军驾驶的世纪鸟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该豫g******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抢救刘*军,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支出医疗...(本文书还有2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