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为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被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诉称,2015年1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已归还4000元,尚欠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剩余借款。为此,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肖**辩称,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属于赠与关系。1、本案的事实是双方都曾是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刚认识的时候原告就是平安保险公司主任级别的业务员,被告当时没有工作。平安保险的业务员实行竞争制,一旦达不到业务量或者没有相应数量的业务员,则相应的级别就要取消,待遇随之也要降低。当时原告为了保住自己的主任级别就四处拉拢像被告...(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