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黄*、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雄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2日,被告黄*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黄*因个人原因,向杨*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借款时间...(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