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诉讼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张**诉讼委托代理人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56222.1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被告张**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1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61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原告李**驾驶的无牌农用四轮车追尾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受伤。原告被送到奈曼旗人民医院简单处理后转院到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42天,共花医疗费67138.48元。本起事故经奈曼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通公交认字【2017】第02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肇事...(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