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曾**、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归还人民币894002元,并支付从2011年11月16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贾**归还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9月16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多年前因业务往来认识。2011年初,曾**欺骗原告称其朋友贾**是商城集团董事长的家属,当时市场商位价格很高,但是她们可以通过这个关系内部优惠购买到商城集团商位。2011年4月,被告曾**介绍原告与被告贾**认识,两被告极力怂恿原告通过董事长的关系购买商位。原告信以为真,约定按每个商位60万元的价格请贾**购买3个商位,共计18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9日支付给贾**60万元、8月25日支付40万元、9月15日支...(本文书还有4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