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为与被告义乌市上溪镇塘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塘西村委会)、义乌市上溪镇塘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塘西合作社)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项孟*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诉称,2017年7月16日晚22时20分许,原告驾驶牌照为义乌392630的电动自行车途经地段时,因道路昏暗无法注意前方道路情况,驶上位于道路中间的碎石堆后侧滑摔倒,造成驾驶车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晚22时55分,原告经120急送入住浙江省义乌復元私立医院。经查,位于地段道路中间的碎石堆系被告铺设地下水管堆积而成,水管铺设工程完工后被告亦未清理,并且该碎石堆位于道路中间,周围未设任何警示装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因住...(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