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赵**、崔**、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5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3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5000元,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枚借据。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赵**答辩称,2012年我向第三人张**借款25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枚,到2013年借款利息共为45000元,本息合计295000元,借款时我与被告崔**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我们二人已不存在夫妻关系。2013年我用自有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又向第三人...(本文书还有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