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52662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546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号小轿车车主。2017年6月22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奈曼旗营业部对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5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23日0时至2018年6月24日24时止。2017年10月13日20时许,原告驾驶×××号小轿车...(本文书还有1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