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地点的高压线系被告水电集团平乐分公司所属的二塘变916线路。事故发生后平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此段高压线离天面垂直距离仅为89cm,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被告李**系事故发生的房屋所有人,并且2013年4月份被告水电集团平乐分公司已向其发送整改通知书,李**一直没有采取整改措施,两被告的共同过失导致李*x死亡。现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424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9058元(母亲90212元;叔121074元;大女49854元;小女925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39396元。
被告水电集团平乐分公司辩称:1、对李*x的死亡,我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我公司对事故的线路尽到了安全监管的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李*x触电身亡,死者李*x本人要负一定责任;4、原告李**是李*x的叔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