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柳*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熊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冬担任记录。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柳*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尹**,第三人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柳*市驾鹤路**号连华大厦**楼**号的商*委托被告经*,经*期至2013年3月1日止。2013年4月初,原告因未获得上一年租金与被告交涉,才获知自己的商*连同附近的商*在2013年3月1日前已被被告整体转租给柳*市载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使用,且转租租期已远远超过原委托经*合同的期限。综上所述,公民的...(本文书还有3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