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吉林隆瑞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与吉林隆瑞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应该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吉林隆瑞公司的上诉请求。
吉林隆瑞公司辩称,由于张**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拆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也不是公司的承包范围,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公司与张**不存在雇佣关系,张**的拆瓦行为是基于四原审被告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里明确一切风险自交付起由四原审被告承担。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需要法院查明,法院依法追加于法有据,诉讼主体适格,应驳回张**的上诉请求。
松山政府、松山高铁办、孙*、张**、邵**、褚**答辩服判。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吉林隆瑞公司、松山政府、松山高铁办赔偿张**医疗费85368.37元、护理费3085.6元(106.4元/天×29天)、误工费6490.4元(106.4元/天×6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天×29天)、残疾辅助器具费1160元,合计99004.37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待实际发生和评残后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