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墨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墨然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保洛娜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于2012年8月30日成立的集加工、贸易为一体的工贸公司。2014年1月21日,原告股东何*申请的第11369325号“paullorna保洛娜”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防护面罩和安全面罩。2014年1月2...(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