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赔偿医疗费28,29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00元、护理费17,761.77元、误工费45,781.00元、交通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54,41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878.50元、营养费9,000.00元、鉴定费2,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通信费60.00元,共计335,991.03元中的215,991.03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张**驾驶黑m××号捷达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巴彦县集市路保健站门口处时,将行人张**撞倒,造成张**受伤。次日,张**入院治疗,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胸椎外伤、...(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