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成*山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山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3991.79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7711.7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孙*国驾驶冀g××号**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董智军、孙*、贾**)沿新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沽源县南外环的交叉路口处,与孙**驾驶的川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贾**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