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岭南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二、重新确定本案一审诉讼费用负担比例。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9月18日,上诉人有原始合同为证,双方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应以上诉人提供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第二、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不能按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13年10月22日前交货,实际交货日期是2013年11月8日...(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