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56.78平方米和19.88平方米的房屋两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将全部购房款229,980.00元,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亦按照约定将两处房屋交付给了原告(由承租户李*华和陈*云继续承租使用)。现被告否认该二份合同的效力,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振兴公司辩称,因公司部分股东对卖这个...(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