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崔**、陕西富泉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既然是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标的就是货物而不是货币,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2.双方当事人因买卖棉纱和布匹产生纠纷,属购销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住所地。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
牛**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牛**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从事纺织经营...(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