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赔偿郭**的各项经济损失160838.4元,扣除垫付款22000元,尚需赔偿138838.39元。在诉讼过程中,郭**以诉讼期间治疗增加费用及新赔偿标准公布等原因,变更损失总额为143663.94元,扣除林**已付22000元,林**尚需赔偿121663.9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6时49分许,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由江镜镇北翁村往江镜镇东洋村方向行驶,途经江镜镇区街道南宵村路段时,遇同向前方由郭**骑...(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