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智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瑞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邦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委托代理人康*、佘**及被告金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6117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3日共计336867.87元(实际应付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欠付工程价款之日止)。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08年与案外人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公司)签订了科学家园**号#栋及1#栋地下车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0年,由于利安达公司出售,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完成科学家园**号#栋及地下车库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未完成部分。原、被告双方就上述事宜签订了科学家园**#栋、3#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1、3#栋合同)。原、被告双方还于2010年4月15日就科学家园地下车库、4-7#栋及配套附属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4-7#栋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在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被告出具了全部咨询报告的情况下,被告至今仍欠1、3#栋合同价款69774元、4-7#栋合同价款1541931元,共计1611705元未向原告支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金邦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出具成果文件即提交正式的咨询审核意见,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咨询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1.关于1、3#栋,2008年6月17日,被告与...(本文书还有7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