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等人与被告玉林市锦绣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唐**、唐*、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兰**、陈**、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梁**,被告唐**、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林市锦绣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原告工资总额213990.2元;3.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5年3月至5月(个别有6月)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13990.2元;4.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延期支付工资50%的赔偿金106995.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6月,30名原告在被告玉林市锦绣服装水洗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间处工作,工作内容是:毛**、马*、手擦、水房机手、会计等多项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计件工资,经核实按月发放。2015年3月至5月(个别有6月)被告还欠原告工资未发。同年10月20日,在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玉林市福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持下,经被告和财务人员与原告核对,核实了被告欠原告工资的情况,具体为:陈**9000元、文**10747元、张**1810.6元、李**3453.2元、罗**4741.9元、罗**4741.9元、朱**6612.9元、朱**13399.7元、黎**7959.7元、曾**7959.7元、李**7959.7元、庞*4810.5元、范**4810.5元...(本文书还有6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