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甘**,第三人高**、高某1、高某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第三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高某1、高某2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得对(2015)岑民初字第1993-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桂k×××××、桂k×××××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执行措施;2.确认刘**对桂k×××××、桂k×××××重型自卸货车享有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与第三人高**、高某1、高某2之父高瑞桂是亲戚关系。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高瑞桂因酒后与被告陈**、甘**之子陈*海发生争执斗殴,造成陈*海、高瑞桂死亡事件。后被告陈**、甘**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岑溪市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了(2015)岑民初字第1993-1号民事裁定和(2015)岑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三人高**、...(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