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梧州市纵联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联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澳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创公司)、一审被告梧州市四季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纵联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澳创公司作为的乙方与署名为纵联公司作为的甲方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承建的四季二手车交易市场工程需用混凝土时,须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告知所需混凝土的规格、数量及时间,乙方承诺后,将按此要求将预拌好的混凝土准时送到工地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卸料到其施工部位;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当月货款于次月10日前支付50%,余下50%则累计至下个月,与下个月的供货款相...(本文书还有2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