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3)皇一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那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主审)、审判员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4日,因供暖等问题李**与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发生争执,事后李**腹中胎儿流产。2009年1月22日,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富***小区9#**室业主刘*涛因暖气跑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及业主刘*涛妻子李**自称因在2008年12月24日与物业人员协商过程中,由于双方发生口角而造成其流产的纠纷事宜,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如下和解意见:一、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针对上述纠纷一次性补偿业主刘*涛及其妻子李**人民币53000(伍万叁仟)元;二、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沈阳市陵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刘*涛及其妻...(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