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诉被告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行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账号*******.81元,截止2017年06月13日利息6857.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12.54元,并自2017年0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规定,支付利息、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03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金穗贷记卡。截止2017年06月13日,被告账户透支本金24820....(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