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保险公司、第三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坝信用社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0649.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11日,原告之丈夫仲正业向第三人申请贷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同时,仲正业就该笔贷款向被告投保了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2017年3月1日,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649.53元。2017年5月9日晚,原告丈夫仲正业吃完饭正坐在凳子上,突然跌倒在地,原告将仲正业送入金塔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于2017年5月10日治疗无效死亡。在2017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