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何**、原审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友思,被上诉人李**、何**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熊**、卢*,原审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李**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李*平下班后偷开车辆,醉酒驾驶,应承担本案9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李*坚是成年人,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仍乘坐车辆,本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15%的责任和原审被告何**承担10%的责任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按照深圳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错误的,应按照...(本文书还有4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