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静海支行)与被告天津天佑钢绞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魏**、任**、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静海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天佑公司、魏**、任**、吴**、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静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670643.84元、截至2016年9月29日利息475273.6元、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原告享有抵押物处置收益的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天佑公司向原告申请一笔借款,本金1900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借款方式为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担保物为被告天佑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担保人为被告魏**、任**、吴**、林**,借款用途为购线材。被告...(本文书还有1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