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史**构成伪证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各项证据证明,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史**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刘**到案后...(本文书还有3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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