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个体工商户,无固定住址。
上诉人乔**因与被上诉人任**、被上诉人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庞*,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改判。1、一审判决认定王**向武川县信用社所借的10万元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1)一审判决在未对王**与武川县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质证、认证的情况下就认定王**、任**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进而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依据。在庭审过程中,乔**就明确表示对涉案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贷事实不知情,并明确陈述任**提供的房屋他项权证也非乔**办理,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明确释明任**提供当时的借款合同等贷款材料,以便查清本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仅依据任**的陈述...(本文书还有4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