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尤**,男,回族,l970年4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因与韩*、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青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天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申请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天润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青民终19号民事判决;2.依法裁定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纠纷是错误的,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故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程序违法...(本文书还有1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