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韦*与被告王*、王**、周**、彭**、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美菱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韦*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殷**,被告王**、周**及委托代理人代根军,被告彭**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科美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俩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王**、周**、彭**连带赔偿原告1136749.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583120元、丧葬费2756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06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0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中科美菱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6日1时58分,在肥西县翡翠路与××交口幸福大街××室,被害人徐某被被告王*用刀砍伤,后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肥西县公安局先后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及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王*进行了精神病鉴定,认定被告王*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事情发生后,两原告作为被害人徐**父母整日以泪洗面,痛苦不堪,受到了极大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原告认为,被告王*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王**、周**、彭**作...(本文书还有5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