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高**辩称,呼市商贸学校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没有异议,对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分配有异议。基于该上诉理由,温**、高**认为,受害人是学生,是未成年人,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受害人的损害一审法院判决由学校和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内蒙古万戴酒店辩称,呼市商贸学校上诉状所表述说是温*实习时内蒙古万戴酒店直接发放工资并直接参与生产的,内蒙古万戴酒店是认可的。事故发生在酒店,是在实习期内,当时温*是公休状态,事故时间是温*休假的时间。呼市商贸学校上诉状提出,对于温*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应由内蒙古万戴酒店承担,内蒙古万戴酒店不认可。内蒙古万戴酒店是提供实习场所的单位,对实习生**和管理仅针对实习项目,今天审理的温*的事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事件发生是不是基于内蒙古万戴酒店实习场所安全隐患造成的,本案是生命权纠纷,温**、高**的代理人也提到,受害人如何。既然是受害人,加害人是谁。侵权纠纷有没有加害人,内蒙古万戴酒店是不是加害人之一...(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