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的即“北方公司给付我租金488408元、违约金146522.4元和返还我的租赁器材钢管15470.5米、扣件13913个、木跳板(4米长度)224块,顶丝81支。如不能返还,则赔偿经济损失374652.65元。”的内容,在本案执行期间,北方公司与我在原审法院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无纠纷。现北方公司在申诉期间提供的李*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是李*受到北方公司相关人员的威胁后,才签的名字,不是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况李*曾向原审法院进行了说明,二审期间,北方公司并未作为证据提供,所以北方公司在申诉期间主张该《情况说明》是新证据的理由...(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